案件描述
申请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国营博爱农场纸制品厂(以下简称博爱纸制品厂)行政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书一案,申请人公积金中心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焦住金罚决字(2014)0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博爱纸制品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博爱纸制品厂至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积金中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人河**纸制品厂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4.5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5万元。
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