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苑**不服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淮政土字(2012)48号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由其代理人范**签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苑**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