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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谭**的起诉状,请求:1、撤销远安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远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02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撤销远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远政复决字(2015)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依原告申请的内容和形式公开u0026amp;amp;ldquo;远安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u0026amp;amp;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谭**请求撤销远安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远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02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撤销远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远政复决字(2015)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依原告申请的内容和形式公开u0026amp;amp;ldquo;远安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u0026amp;amp;rdquo;。通过谭**起诉时所提供证据中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1069156692516),可以看出谭**签收远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远政复决字(2015)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而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谭**通过邮局向本院邮寄的行政起诉状等的交邮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国内挂号信函编号:XA24440129442)。经审查,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因此,起诉人谭**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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