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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监督管理局与宜昌三**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宜点)食药监食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申请执行宜昌三**责任公司未依法交纳的罚款10000元;收缴逾期加罚罚款48000元。

被申请执行人宜昌三**责任公司因生产销售的辣椒粉所检指标中镉不符合Q/SXH0001S-2013标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昌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宜昌三**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1月16日送达了(宜点)食药监食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昌三**责任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5日,宜昌市**监督管理局向宜昌三**责任公司送达了(宜点)食药监食罚催(2015)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生产销售的辣椒粉所检指标中镉不符合Q/SXH0001S-2013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存在瑕疵,逾期加罚罚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宜点)食药监食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宜昌三**责任公司未依法交纳的罚款10000元及逾期加罚罚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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