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远安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远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远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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