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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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