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