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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不服荆门**民法院(2015)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4月3日作出了鄂人社复决字(2015)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人于2015年4月6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了行政复议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4月22日给予了回复,上诉人于同年5月6日向荆门**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错误,请求撤销(2015)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由荆门**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向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谢**不服,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4月3日作出了鄂人社复决字(2015)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明确告知谢**“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谢**于2015年4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的理由,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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