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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7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时,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冈**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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