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戴**等53位红安县高桥镇四岭铺村村民诉被告红安县高桥镇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是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诉,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本案争诉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主体应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而本案原告系为自然人的村民,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戴**等53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