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大悟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大悟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调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大悟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丁**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安陆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蕲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会中与汉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等一审行政裁定书(00076)
张**与汉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等一审行政裁定书(00034)
申请执行人咸宁**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余*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咸宁**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咸宁**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咸宁**监督局与山东鲁**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咸宁市**限公司与咸宁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