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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民委员会与大悟县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悟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大悟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调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大悟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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