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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限公司与咸宁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诉被**税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自愿于同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千**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千**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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