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诉被**税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自愿于同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千**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千**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咸宁**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余*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咸宁**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咸宁**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安陆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咸宁**监督局与山东鲁**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费**与巴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咸宁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云梦县人民政府行政受理、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咸宁市水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汉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等一审行政裁定书(0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