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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林**的行政起诉状,诉称:林**因不服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政国土字第68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于2015年8月13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8月17日妥收,但是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任何回复,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湖南省人民政府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u0026rdqu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u0026rdquo;的规定,土地征收审批是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的前置条件,并非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体上权利义务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故对土地征收审批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u0026rdquo;因本案起诉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不服湖南省人民政府对此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亦不能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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