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张**与长沙市开**执法大队、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张**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拆除决定、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彭**、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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