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张**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拆除决定、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彭**、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