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彭**、张**与长沙市开**执法大队、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长沙**管理局开福分局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沈**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长沙**输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执行案裁定书
颜*清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龙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城市公共客运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书
长沙市**有限公司与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1]
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清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