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姣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