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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木材检查总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劳动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木材检查总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一案,本案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县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城人社监理字(201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和城人社监罚字(201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查,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木材检查总站没有依法为所聘员工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其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县劳动保障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县劳动保障局又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补缴蒋**养老保险费及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县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城人社监理字(201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和城人社监罚字(201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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