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因不服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