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吴*、尹**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作出的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6-0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6-0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尹**于2014年7月10日违法生育第三胎一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吴*、尹**作出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6-0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吴*、尹**社会抚养费18636元。该征收决定送达后,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两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直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止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6-0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涟计生征字(2014年]第06-0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