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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肖**等行政裁决、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肖**、贺**三人不服怀化**理局作出的怀房拆裁字(2009)00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以怀化**理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向本院提交了u0026ldquo;行政起诉状u0026rdquo;,请求法院判令怀化**理局重新作出拆迁补偿裁定。起诉人李**等三人称怀化**理局做出的裁决依据事实错误,没有合法性。2009年4月1日怀化**理局做出的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裁决内容所依据的湖南新时**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已过期且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也没有原告参与的情况下,私自作出了单方面委托,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湖南省建设厅复议未生效期间,被告强制拆迁剥夺了原告的诉求。

起诉人李**等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怀化**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怀房拆裁字(2009)001号;2、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建复决字(2009)8号;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怀鹤立民初字第1号、怀化**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怀中立民终字第43号;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怀鹤非诉执字第50号;5、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6、调查笔录;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怀化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工程产权调换门面安置实施办法、火车站前广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等三人不服湖南省建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等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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