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均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怀化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撤销了对原告李*均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现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