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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滕**不服怀化市人民政府2013年1日30日作出的怀府复驳字(2013)第1号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以u0026ldquo;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u0026rdquo;为被告,向本院提交了u0026ldquo;行政起诉状u0026rdquo;,请求法院对行政复议驳回决定u0026ldquo;依法改判,作出公正的判决和赔偿u0026rdquo;,追究被告u0026ldquo;故意违背事实真相乱断案的法律责任u0026rdquo;,并u0026ldquo;指令u0026rdquo;被告u0026ldquo;责令市交警支队赔偿起诉人u0026rdquo;各项经济损失168000元。起诉人滕**诉称于2011年10月9日在怀化市芷江路广源二手车行王**手里通过合法正规手续购买一辆哈飞赛豹小型汽车,牌照为湘N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此车买来二个月,因买来时有点故障没有去维修,一直停放在家里。2011年12月20日上午去维修该车时,被麻阳县高村镇老石桥东一弄011号陈*以u0026ldquo;弄虚作假、隐瞒真相u0026rdquo;的方法以借车为由把车借走,当天将车驾驶到凤凰县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凤凰县某人。怀化市交警支队于2012年2月17日采用张*、杨**提供的虚假证据材料,将起诉人合法的N1A312号车牌改名、变更、转移。起诉人控诉交警队用伪证非法上户,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怀府复驳字(2013)1号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是非法的,请求法院撤销,并指令人民政府法制办责令怀化市交警队赔偿其经济损失168000元。

起诉人滕**提交了以下证据:1、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2014)湘高法立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3、怀化市公安交警队《关于滕**同志申**回复》复印件一份;4、车辆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5、怀化**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6、怀化市公安局《关于滕**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复印件一份;7、怀化市公安局《滕**信访事项的再次答复意见》复印件一份;8、(2014)怀中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9、(2013)麻刑初字第12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10、汽车保险单一复印件份;1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出怀府复驳字(2013)第1号行政复议驳回决定的复议机关是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只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本院告知起诉人滕**变更被告,但起诉人滕**拒绝变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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