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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行初字第36号黄**、杨**、龚**不服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请求判决怀化市**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杨**、龚**不服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请求判决怀化市**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杨**、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杨**、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杨**、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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