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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汕尾市人民政府、海丰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的汕尾府行复(2013)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和海府函(1998)1号《关于落实退还港胞洪**房产问题批复》一案,不服本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是黄*一家的房屋,也是烈属和归侨在落实侨房政策中应归还的,将涉案房屋批复给毫无关联的香港老板洪**的行为,明显侵犯了黄*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请求撤销(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裁定和(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海府函(1998)1号《关于落实退还港胞洪**房产问题批复》,归还涉案房屋。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规划、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再审申请人不服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海府函(1998)1号《关于落实退还港胞洪**房产问题批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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