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何家股份合作经济社不服被告佛山市**道办事处行政处理、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第三人高可谦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何家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5年9月23日以被告佛山市**道办事处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表示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何家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佛山**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