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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丰诉被告揭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丰诉被告揭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告揭西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丰、被告揭西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2014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揭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揭西县住建局)申请公开“截止2014年11月15日止揭西县住建局辖区内经审批仍有效,所有涉及‘中国移动’‘揭阳移动’户外广告审批材料”的政府信息,并要求以书面加盖公章形式邮寄答复。揭西县住建局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对揭西县住建局的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14年12月29日采用邮政挂号信(编号:XA87659870544)的方式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邮政查询,被告于2015年1月5日收到内含《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信件,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未收到被告的延期通知。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自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又未作出延期通知,其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2、判令被告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因认为揭西县住建局不履行公开截至2014年11月15日止该局辖区内经审批仍有效,所有涉及中国移动、揭阳移动户外广告审批材料的政府信息的职责,2014年11月29日,原告采用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告揭西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揭西县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揭西县住建局限期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并送达原告。2015年1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因未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未收到被告延长复议期限的通知,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本案被告于2015年1月5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为2015年3月13日,但直至2015年4月13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告知原告延长复议期限,被告的行为属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情形,实属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原告最迟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直至2015年4月1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上述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起诉。

原告袁**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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