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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不服被告揭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揭府行复(2014)42-49号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柯**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3月23日进行开庭,但原告柯**没有到庭;2015年3月26日,本院再次向原告柯**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4月1日进行开庭,但原告柯**仍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二次合法传唤,无说明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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