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柯**不服被告揭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揭府行复(2014)42-49号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柯**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3月23日进行开庭,但原告柯**没有到庭;2015年3月26日,本院再次向原告柯**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4月1日进行开庭,但原告柯**仍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二次合法传唤,无说明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