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揭西**源局与揭西县金和镇和南村**民小组自然资源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0日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揭西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00号揭西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2015年5月20日揭西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揭西县金和镇和南村委径口村民小组发出揭西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00号揭西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揭西县金和镇和南村委径口村民小组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作出了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揭西县金和镇和南村委径口村民小组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面积920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进行土地整理,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执行申请属于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不应受理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或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回申请,行政机关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