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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源局与林**自然资源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日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揭西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7号揭西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2015年4月2日揭西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林**发出揭西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7号揭西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作出了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对非法圈占面积544平方米的土地,如数退还凤**南村委巷口埔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执行申请属于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不应受理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或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回申请,行政机关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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