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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南宁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4)南市行一初字第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节重复起诉,民政府作出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所涉事项,并非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作为前案共同原告,曾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现陈**又以个人名义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故裁定驳回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前案诉讼请求是“先上车后补票”,少征多占20.013亩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请求是“先上车后补票”,少征多占43.328亩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两案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宁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两案均就南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是同一主体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的诉讼,显属重复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两次起诉事实与理由的陈述过程中提到的“违法征地”情形,是其请求南宁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所涉事项,并非行政诉讼标的,陈**主张两次起诉标的不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陈**、陈**、陈**因不服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陈**、陈**、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院经审理,作出(2014)南市行一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现陈**又以自己的名义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前后两次起诉,诉讼标的一致,均因不服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陈**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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