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平县**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银国兵,陈**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县**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梁*计生征字(2010)第28200201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梁*县**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对被申请人银国兵、陈**作出梁*计生征字(2014)第28200201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2860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1月17日送达被申请人银国兵、陈**。被申请人银国兵、陈**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梁*计生征字(2014)第28200201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梁*计生征字(2014)第28200201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银国兵、陈**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28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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