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诉乐山市**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还上诉人余*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曾丽诉内江市**政管理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颜巳力工商撤销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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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内江市**监督管理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行政立案职责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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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管理局与峨眉**医院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与易修容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余*与乐山市**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