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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浩诉乐山市**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诉乐山市**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还上诉人余*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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