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简**保局申请强制执行简阳市**制品加工厂环境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简阳**护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简环行处(2015)罚字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简阳**护局对雷*塑料制品厂未建设合格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10日向雷*塑料制品厂下达了简环行处(2015)罚字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塑料制品厂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该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300000元的义务。简阳**护局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雷*塑料制品厂送达了简环行处催字(2015)08号罚款催缴通知书,雷*塑料制品厂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简阳**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简阳**护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简环行处(2015)罚字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简阳**护局作出的简环行处(2015)罚字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资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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