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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福诉遵义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遵义市公安局已受理复议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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