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原**源局申请执行三原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三原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4月17日送达被申请人三原县**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对三原县**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三原**服务中心苟家村占用集体土地7.8亩(一般农田)建养猪场的行为,所做出的三国土监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对三原县**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三国土监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内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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