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孟**诉汉中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孟**因不服汉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汉政复决字(2015)1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张**、孟**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孟**负担,其余25元由二原告持据来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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