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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张*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时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打架一事,经澄城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对澄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澄城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澄城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11月4日正式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对澄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退还原告张*某、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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