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乡县计生局与邓某某、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西乡县计生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乡县计生局对邓某某、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乡县计生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13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邓某某、陈某某于2005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1日生育一子,2014年7月4日再生育一子。西乡县计生局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12月25日以被申请人邓某某、陈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西计生征决(2014)第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邓某某、陈某某社会抚养费95619元,限于2015年3月25日前缴纳。西乡县计生局并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被申请人邓某某、陈某某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至今仍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乡县计生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4)第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