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汉滨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张**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受到的事故伤害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故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