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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汉滨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汉滨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张**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受到的事故伤害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故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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