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泉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