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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非诉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旬阳**管理局因梁**在旬阳县白张公路4k+150M处,公路右侧,距公路排水沟外缘壹米处,修建砖木结构房屋,长14.00米,宽10.00米,计占地140.00平方米;在公路左侧,距公路外缘壹米处,建砖木结构房屋长11.00米,宽10.00米,计110.00平方米。共计总长25.00米,宽10.00米,计250.00米的违法建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旬阳**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旬农路城(2014)第05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梁**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决定书送达后,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旬阳**管理局又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梁**送达了旬农路催字(2014)第52号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也未自动履行,旬阳**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城(2014)第05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徐**应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旬阳**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城(2014)第05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对梁**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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