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翁**与刘**、刘**、陈**、徐**排除妨害一案中,刘**、刘**于2015男6月4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接受执行异议申请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异议人刘**、刘*铁述称,翁**诉刘**等排除妨害一案,虽然法院依据白河县国土局、住建局的相关批准文件判决支持了翁**的请求,但翁**建房用地属申请异议人。现在申请异议人与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土地使用权行政复议一案,安康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正在办理中。为防止给申请异议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2014)白河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责令翁**停止施工行为。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翁**与刘**、刘**、陈**、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白河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判决刘**、刘**、陈**、徐**立即停止对翁**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屋建设施工行为的侵害并排除妨碍。该案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6日,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排除妨害。2015年5月12日,刘**、刘**以对白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服,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6月4日,刘**、刘**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责令翁**停止施工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生法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刘**等立即停止对翁**土地使用权及建房施工的侵害并排除妨碍,执行行为并无违法和不当。申请异议人刘**、刘*铁属翁**与刘**、刘**、陈**、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案外人,申请异议人认为翁**建房用地原属申请异议人的,该案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该异议事项不是对本院执行行为的异议,也不是对执行标的异议,其异议实质是对(2014)白河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结果的异议,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通过再审审查解决。因此,申请异议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异议人刘**、刘**的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