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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诉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李**、向修*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8日依法作出旬计生征字(2014)第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向修*征收社会抚养费伍**整(50960.00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又于2014年9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向修*送达了旬计生催字(2014)第008号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也未自动履行。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旬计生征字(2014)第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李**、向修芳应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旬阳县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旬计生征字(2014)第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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