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才不服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22日和8月3日分别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才以本案依法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