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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请求确认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请求确认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拆迁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原告张**已于2014年10月12日向商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供了张**行政复议书复印件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原告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不服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丹政房征补字(201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于2014年10月12日向商洛市人民政府申请了复议,商洛市人民政府也已受理。原告请求确认丹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该请求与丹凤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丹政房征补字(201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关联,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正在商洛市人民政府复议期内,原告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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