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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丹政房征补字(201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原告张**已于2014年10月12日向商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供了张**行政复议书复印件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不服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丹政房征补字(2014)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先向商洛市人民政府申请了复议,商洛市人民政府也已受理。在法定复议期间,原告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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