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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诉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张**、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07月25日依法作出旬计生征字(2014)第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张**、田**征收社会抚养费伍*玖仟壹佰壹拾元整(59110.00)。并于2014年08月04日向其二人送达,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又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张**、田**送达了旬计生催字(2014)第012号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也未自动履行。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旬计生征字(2014)第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可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张**、田**应自觉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旬计生征字(2014)第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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