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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蒲**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东汽车装潢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蒲**价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东东汽车装潢部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蒲价检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12月31日,蒲**价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东东汽车装潢部对经销的商品全部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蒲**价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对东东汽车装潢部作出蒲价检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月21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东东汽车装潢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蒲**价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蒲**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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