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蒲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蒲劳监理字(2015)第B09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蒲劳监理字(2015)第B09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1月29日,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蒲城**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蒲劳监理字(2015)第B09号行政处理决定,并于同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蒲城**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蒲劳监理字(2015)第B09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蒲劳监理字(2015)第B09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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