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与于**、张**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的事由: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发布了《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惠*街棚户区房屋征收改造的公告》,并组织成立了惠*街棚户区改造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于9月5日入驻现场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惠*街棚户区已有384户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经过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居民代表的多次反复入户,被征收人于**、张**仍提出超出政策标准的诉求,并不断增加诉求,始终不同意征收改造,造成安置房及小区整体建设无法正常施工。为保障惠*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针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于**、张**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向其进行了送达并在征收范围内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公告。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4日依据强制法的规定向于**、张**作出了催告书并于2015年6月30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于**、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求被执行人于**、张**从被征收房屋(惠*街区27栋3号)内撤离人员,腾空房屋,将被征收房屋惠*街区27栋3号交付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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