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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银分局与白银凯**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非执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因被申请执行人白银凯宏**任公司未经批准在白银区王岘镇东台村惶惶腊沟处,擅自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13273平方米)修建设施及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白银市**银分局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白国土处字(2015)2号处罚决定: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二、罚款53092元人民币。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白银凯宏**任公司只履行了罚款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对该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申请人白银市**银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白银市**银分局对白银凯**任公司作出的白国土处字(2015)2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局白银分局作出的白国土处字(2015)2号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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