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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